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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上訴人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宏水電工程行即楊村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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