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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
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次
被上訴人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苗簡字第452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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