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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民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被告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號1樓

弄16號

兼法定代理 何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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