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庚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民
- 訴訟代理人
- 彭火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琳律師
- 被告
-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號1樓
弄16號
兼法定代理 何金秋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