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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告
張金堂
被告
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82號

巷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通霄鎮○○段75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通南里1 鄰坪頂253 巷82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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