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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新偉安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 告 新偉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其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利益(即原告主張排除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22 號假扣押程序所查封之動產價額),以利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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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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