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駿翔
- 被告
-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北小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