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秀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被 告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北小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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