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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諺
被告
莊麗珍

15弄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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