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寶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燿雄
- 被告
- 邦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登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