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中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純純
- 被告
- 統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卿
- 1樓
之17巷2弄3號8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