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峯島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地址。
二、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兼法定代理 朱峯島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地址。
二、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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