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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陳燈玲即建興企業社
被告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1樓

1號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8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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