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被告
- 林嘉忠
- 被告
- 樓
- 被告
- 正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