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金秋
- 弄16號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4 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113 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