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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金秋
弄16號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4 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113 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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