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告
張雲陽
被告
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秋田為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原已於民國( 下同)97 年8 月31日屆滿,經濟部命被告公司於101 年6 月29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其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此有經濟部101 年4 月30 日 經授中字第10131953510 號函附卷可稽。茲被告公司仍未改選董事、監察人,則被告公司目前已無法定代理人得以代理被告公司應訴,則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因蔡秋田原為被告公司之監察人,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且本件原告原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訴訟,應認以選任原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地位之蔡秋田,較能適當維護被告公司利益,爰選任蔡秋田為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