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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長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00年6月5日           │182,700元       │AG0000000       │    │
│    │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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