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一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
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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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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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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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全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100年8月10日 │170,624元 │AW0000000 │ │
│ │限公司 │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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