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金枝
- 當事人吳大權、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吳大權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訴聲明,其擴張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同擴張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563元,尚應補繳3,5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