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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業務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吳大權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訴訟代理人
呂雨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擴張訴之聲明狀,被告何時收受繕本?

三、請被告陳報本件各項工程、各期款項之收款時間及請款人或收款人為何人?

四、玄都山正一宗師府於102 年1 月8 日函本院之支票金額僅新臺幣661,078 元,與兩造不爭執之工程金額不同,係何原因?請兩造各提出意見及證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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