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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彎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顏靜滿
相對人
基航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邱淑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因該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261090 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惟因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文鎮業已於96年3 月16日死亡,且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另第二至四順位繼承人則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致稅捐文書無應受送達人可資送達,為核課稅捐及文書送達之必要,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前代表人邱淑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文鎮於96年3 月16日死亡,基航企業有限公司現無其他董事可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林文鎮除戶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林文鎮三等親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1 月2 日投院霞民科字第00176 號函、基航企業有限公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基航企業有限公司94年度給付清單、基航企業有限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足認相對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鎮已死亡,而邱淑惠自92年11月5 日設立登記至94年1 月5 日變更登記止,均擔任基航企業有限公司董事兼負責人,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有相當程度瞭解。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職務目前從缺,而邱淑惠(46年2 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義新公司之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清算之情形,選派邱淑惠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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