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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請人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龍秀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101年9月27日 │180,000元 │ZA0000000 │ ││ │郭建麟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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