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木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足惠
- 相對人
- 陳溪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CH767928,內載金額新臺幣723,24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1 年6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