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劉峰賓
- 相對人
- 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張順興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張順興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張順興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順興於民國98年4 月9 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366760,內載金額新臺幣495,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4 月9 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6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8年 6月10日 │2,000,000元 │100年 6月10日 │100年 6月10日 │ │ │ ├──┼───────────┼─────────┼───────────┼───────────┼────────┼──┤ │002 │98年 7月10日 │2,000,000元 │100年 7月10日 │100年 7月10日 │ │ │ ├──┼───────────┼─────────┼───────────┼───────────┼────────┼──┤ │003 │98年12月31日 │2,000,000元 │100年12月31日 │100年12月3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