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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門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瑛
聲請人
蘇文修
相對人
林建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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