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少樑
- 相對人
-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2 號民事判決,因相對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53號後,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6,28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二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撤回上訴,應自行負擔,故不列入計算,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