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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陳敦弘即弘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告
加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寶華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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