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陳敦弘即弘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加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寶華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