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 債務人
- 劉建藩
8號
之4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述,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聲請人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明列聲請人為「美之妍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營業狀況並提出近3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三、請提出聲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2年內聲請人所有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內頁)。
四、聲請人之父劉龍章、母劉李春英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請檢附聲請人之父母民國99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父母之扶養費如何分擔。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