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張志超 被 上訴人 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亨 訴訟代理人 蔡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本院簡易庭100 年度苗簡字第4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2年間申請加入被上訴人所代理並提供網路伺服器之線上遊戲「新天上碑」(下稱系爭遊戲),其所取得之帳號為asd229258 ,每月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 元作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遊戲之對價。系爭遊戲准許玩家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音樂」、「音效」、「取得公告」、「交換」、「任務提示」、「階級顯示」、「一般對話」、「幫派對話」、「頻道對話」、「密語頻道」、「查看裝備視窗」等功能,上訴人於系爭遊戲內所使用之遊戲角色為「楊過」(下稱系爭角色)。嗣於100 年1 月23日凌晨4 時許,上訴人遭被上訴人無故停止系爭角色進行遊戲之權利,其遭停權前,在系爭角色身上所擁有之寶物及遊戲幣總價值為20萬元。惟上訴人於上開時段進行系爭遊戲時並未使用外掛程式,僅將「音樂」、「音效」、「取得公告」、「交換」、「任務提示」、「一般對話」、「幫派對話」、「頻道對話」、「密語頻道」等功能關閉,且被上訴人於100 年1 月23日凌晨4 時許停止上訴人進行系爭遊戲權利前,並未依億泰利多媒體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1條第1 項約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即依被上訴人於99年11月16日之「取締外掛流程,11/16 新調整公告」所示,被上訴人處理外掛流程為先確認玩家狀態,並更改玩家所設定之頻道設定,再通知玩家之方式。被上訴人未依上開約定通知上訴人進行遊戲有何違反約定之行為,且未證明上訴人有違約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情形,即逕行停止上訴人進行遊戲之權利,其作為除違反上開合約書之約定應為無效外,亦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且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訴及申請調解均無法獲得回復權利,為此依億泰利多媒體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4條第2 項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即上訴人)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於本院補充陳述:上訴人於系爭遊戲進行時,並未違反規定使用外掛程式合成,而是使用手動合成,但因上訴人於遊戲中將上述對話視窗及功能均關閉,故無法察覺被上訴人之GM查緝對話內容,因而無法即時作出回應。又查緝人員在查緝過程中亦未開啟查緝視窗,致使上訴人無法回應查緝問話。另鑑定報告係以合成一次使用一個獸皮作為研判基礎,惟上訴人於系爭遊戲中乃是合成一次使用十個或更多個獸皮,合成的成功機率較高,合成速度亦較高,合成秒數自然較低,鑑定報告以合成秒數高低作為判斷上訴人有無使用外掛程式,並不可採。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立即回復上訴人所設線上遊戲「新天上碑」內之遊戲角色「楊過」之所有裝備寶物、等級、遊戲幣、任務、角色於100 年1 月23日之狀態,不能有所變動及損害。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代理之系爭遊戲中,有使玩家收集特定物品以合成高等級道具,並藉此提升遊戲角色能力之功能。系爭遊戲本身有合成道具失敗機率之設定,以增加遊戲豐富性,惟有投機者販售不當之外掛程式,使用該程式者可藉由破壞系爭遊戲內部設定,大幅提高道具合成成功機率,且過程均由程式自動操控,毋須於電腦前手動控制,實侵害遊戲公平性及被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甚鉅。此種惡意破壞被上訴人設定進行系爭遊戲之方式,乃被上訴人於「遊戲服務使用合約書」中明文禁止之項目,故被上訴人除定期於遊戲進行中,以明顯之字句不斷提醒玩家切勿使用外掛外,亦不定期於系爭遊戲中對疑似使用外掛之玩家進行稽查,以保障其他遵守規定玩家之權益。被上訴人員工於100 年1 月23日凌晨進行例行性外掛查緝時,發覺上訴人所使用之系爭角色即「楊過」疑似使用外掛程式進行不當合成,而有道具重量值異常減少之情形,被上訴人員工遂依取締外掛流程辦法對上訴人進行長達10分鐘之稽查問話,上訴人於該期間並無任何回應,系爭角色之道具重量值卻仍持續減少,屬數據異常之情形,故被上訴人之稽查人員判斷上訴人使用外掛程式,又因上訴人於95年8 月30日亦有使用外掛程式遭查緝之記錄,故被上訴人員工遂依系爭遊戲規章即天碑法第2 條之規定:「違反網頁公告外掛取締辦法者,初犯將停止帳號使用權利七日,並清空帳號內所有裝備、物品、金錢;累犯者依照會員條款第二十四條永久終止帳號使用權利。」,終止兩造間會員契約,並清空系爭角色於遊戲中所擁有之寶物與遊戲幣。被上訴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補字第1278號事件中所提出之遊戲畫面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發話之同時所拍攝之畫面,畫面中所示「楊過」即為系爭角色,被上訴人技術上係得回復上訴人系爭角色於100 年1 月23日之狀態。又因被上訴人之查緝系統只能於單一時間內對一人進行查緝,不能同時對多人為之,且查緝開始至完畢,約需時10分鐘,是被上訴人於100 年1 月23日凌晨4 點10分結束對系爭角色之查緝並將其停權後,方於同日4 點22分再對上訴人前妻即訴外人李靖雯之遊戲角色「齊天大聖」進行外掛查緝,因「齊天大聖」當時有回覆查緝訊息,故被上訴人並無將其停權。上訴人雖於起訴狀陳明其於遭被上訴人查緝時係關閉系爭遊戲中所有對話頻道,故未看到被上訴人之問話云云,惟被上訴人之詢問視窗縱使關閉對話頻道亦會於遊戲畫面中多處明顯呈現,且查緝時間長達10分鐘之久,若上訴人係正常進行遊戲,即無遺漏可能,是其稱無法查看GM查緝問話與事實、鑑定報告均不相符,應不足採信。況被上訴人進行例行性查緝之方式歷年來均未改變,上訴人亦曾有相同遭查問之經驗,必然知悉被上訴人查緝方式,是上訴人之陳述與真實有所出入。上訴人復稱鑑定報告非還原其當時使用電腦之情形而不可採,然據鑑定人之說明,本類案件之鑑定係以測試一般正常情況下於進行遊戲時可能會發生之情形作為標準,藉以檢測鑑定對象之情形是否符合該指標而進行判斷,故鑑定報告之鑑定方式應無不妥,上訴人於進行系爭遊戲時確有異常狀況,上訴人所辯稱應屬無理由。而據鑑定報告所載,系爭遊戲之設定係於進行合成作業時,須以人為手動方式方能進行,且進行合成動作時,需點擊滑鼠鍵3 次及鍵盤數字鍵1 次,並等待遊戲畫面反應,遊戲畫面反應亦需時間,故遊戲角色每進行一次合成動作至少需時4 秒,然上訴人卻僅用1.8 秒即完成,依常理而言如此繁複的手續絕無可能於 1.8 秒內完成,上訴人以如此違背人體工學、非常人所能及之速度下持續合成動作長達10分鐘之久,實屬可疑。被上訴人對系爭角色進行查緝時,系爭角色仍持續進行合成作業,系爭角色之道具負重值亦持續下降,足證當時系爭角色正在進行遊戲,而外掛程式主要用途即在於借助程式而不假玩家本身操作完成合成動作,故應可合理推斷上訴人於合成過程中可能未於電腦前操作,而係使用外掛程式輔助。另上訴人係進行大量道具合成作業(即一次以10 或50 個道具進行合成),故應以使用時間作為判斷標準,有鑑於本款遊戲的合成道具及合成所得之物其重量值均為1 ,若真如上訴人所述係以大量合成方式進行之,其重量數據應呈現大量且急速的下降,而非如同鑑定報告所示緩步下滑;且被上訴人為使玩家順利進行系爭遊戲而將數值調低,如上訴人一次合成多個標的,其數量值即負重值會下降,惟據既有資料顯示上訴人並未有二段顯示,故上訴人應係一次進行一個合成動作,非一次合成多個標的,上訴人所述顯無根據。至上訴人使用系爭角色之負重值數據下降有近5 秒之差異值,乃因當時被上訴人持續對進行詢問,因同時進行訊息傳輸而影響電腦反應速度所致,故應不可以時間為由而逕認上訴人係採手動操控系爭遊戲。上訴人係因其所同意之規範而遭被上訴人停權,且上述所有規範均係依經濟部工業局所頒行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消費者)應遵守乙方(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所訂立,並經有關當局核可施行,用以規範並保障所有使用者的權益。是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之停權處分均係依法有據,且符合政府相關規範,絕非恣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上訴人之主張應屬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嗣經原審審理後,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本訴勝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四、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終止上訴人使用系爭遊戲帳號之權利,被上訴人則辯稱上訴人進行系爭遊戲時,違反規定使用外掛程式等語,則本件之爭點為:上訴人是否在系爭遊戲進行中使用外掛程式? ㈠經查,被上訴人之員工於100 年1 月23日凌晨進行例行性外掛查緝時,發覺上訴人所使用之系爭角色即「楊過」疑似使用外掛程式進行不當合成,而有道具重量值異常減少之情形,被上訴人員工遂依取締外掛流程辦法對上訴人進行長達10分鐘之GM稽查問話,上訴人於該期間並無任何回應,系爭角色之道具重量值卻仍持續減少,可見該角色仍持續進行合成,應係透過外掛程式進行系爭遊戲等情,此據原審囑託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無誤,製有鑑定報告附於原審卷宗可稽。該鑑定結果認為「㈠、鑑定顯示結果說明:1、觀察鑑定結果顯示,測試人物每進行一次合成動作,最快時間約需4 秒以上。而來函資料與遊戲業者側錄畫面顯示,系爭角色在10分鐘內重量數據持續變化,表示系爭角色期間進行了數次的合成動作。2、鑑定結果顯示,遊戲中關閉對話功能後,測試人物在正常情形下無法看到對話內容,但在GM查緝問話強制開啟對話功能時,測試角色可以看到GM對話內容。㈡、由鑑定結果推論鑑定內容透過鑑定結果可推論,遊戲角色持續10分鐘進行數次合成的可能情形,其一是在電腦面前持續手動操作合成功能10分鐘;另一則係透過輔助程式的協助(如按鍵精靈、外掛程式等)。因此,若原告即上訴人當時在電腦前進行遊戲,根據鑑定結果顯示應可看到GM對話內容,此部分與原告說明無法看到的情形不符。所以,如有GM查緝問話達10分鐘,卻看不到GM問話內容的情形,其非人為在電腦面前手動操作的可能性極大。」。 ㈡上訴人雖主張其遭被上訴人稽查時,因已將各種對話視窗及功能關閉,故並未發現上訴人GM查緝而未能及時回應查緝對話云云,惟查,依鑑定報告第23頁記載,「鑑定結果顯示,遊戲中關閉對話功能後,測試人物在正常情形下無法看到對話內容,但在GM 查 緝問話強制開啟對話功能時,測試角色可以看到GM對話內容」、「若被上訴人當時在電腦前進行遊戲,根據鑑定結果顯示應可看到GM對話內容,此部分與上訴人說明無法看到的情形不符。所以,如有GM查緝問話達10分鐘,卻看不到GM問話內容的情形,其非人為在電腦前手動操作的可能性極大。」(原審卷第63- 64頁)。另據製作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人許鈺涓到庭陳明:「(問:上訴人在玩這款遊戲時,把一般對話、幫派對話、頻道對話、密語頻道、音效、取得公告、交換、任務提示、音樂等功能關閉,在這種狀態下,被上訴人在查緝的時候,GM的對話視窗是否仍會開啟,你們測試的時候是否有在上述的狀態下測試?)有的,我們測試結果是不管關閉任何功能,GM的視窗在查緝下都會強制開啟。」(本院卷第56頁)等語綦詳,足證系爭遊戲之對話視窗於GM對系爭遊戲玩家進行外掛程式之查緝時,縱使玩家關閉遊戲中所有功能,查緝對話視窗仍會強制開啟。故上訴人主張其係因對話功能均關閉故沒有看到GM查緝視窗而未能回應查緝,即無可採;被上訴人所辯對話功能視窗縱使關閉,查緝之對話內容亦會於遊戲畫面中多處明顯呈現,上訴人應無遺漏之可能等語,堪予採信。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於查緝時,故意將查緝視窗關閉以致於其未能看見GM進行查緝動作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業將查緝時之遊戲畫面拍攝下來(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248號卷第40、44頁),並據上開鑑定人許鈺涓到庭陳明無誤(本院卷第57頁),足見本件被上訴人於GM查緝時其查緝對話視窗確實係處於開啟狀態,上訴人得以看見,並無查緝時未開啟查緝對話視窗之情形。是上訴人主張其遭查緝時,查緝視窗並未開啟云云,尚無足採。 ㈢至上訴人主張鑑定報告係採合成一次使用一個獸皮之鑑定方式,而未採用合成一次使用十個或更多個獸皮獲得加工品之方式鑑定,故鑑定報告不可採云云,惟據鑑定人許鈺涓到庭說明:「(上訴人稱他合成是使用10個獸皮,你們鑑定是否採合成一次使用1 個獸皮的方式鑑定?如此鑑定結果是否會因此有所不同?)鑑定過程不管是使用1 個、10個、50個獸皮都有測試過,主要是要鑑定完成合成的時間有幾秒。鑑定報告15頁第9 、12項得出結果是需要10秒、8 秒的合成時間。(上訴人質疑因為合成一次使用十個獸皮,合成機率會比較高,所以合成秒數會比較低?)鑑定的結果會覺得有異常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秒數,是因為關閉視窗會不會看不到GM查緝,且上訴人並沒有回應GM查緝,在持續合成當中沒有回應查緝,表示上訴人人沒有在電腦前面操作,應該是使用外掛程式,跟合成時間秒數沒有直接關聯。」等語(本院卷第56頁)。足見鑑定單位於測試時已採取合成一次使用一個、十個或更多獸皮之方式所需秒數做鑑定,然上訴人合成道具所用之秒數多寡與上訴人是否使用外掛程式並無直接關聯,判斷上訴人是否使用外掛程式之關鍵在於上訴人於GM查緝時均無反應,然而系爭角色卻持續進行合成動作,故應認為係使用外掛程式等情已如前述,是上訴人前開所辯,即非可採。㈣參以上訴人自陳其玩系爭遊戲已有7 、8 年之久,之前曾經看過GM查緝對話視窗,並曾於95年間因使用外掛程式遭被上訴人查到等語(本院卷第54- 55頁),此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前次遭查緝之相關資料附卷足憑(見前開板院卷第41、45頁);足見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稽查玩家使用外掛程式之執行方式知之甚稔,並有遭GM查緝之經驗及紀錄,是其亦能知悉GM查緝時所傳送之對話視窗功能為何,於稽查時其理應能即時做出回應,而被上訴人查緝方式從未變更過,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查緝時,如其係以手動方式操作合成而非使用外掛程式合成,當能回應GM所傳送之對話視窗,然而上訴人並未回應GM查緝視窗,於長達10分鐘之時間內毫無回應,顯見其應非在電腦前面使用手動方式合成道具,而係使用外掛程式合成。是上訴人主張其並未於系爭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即不可採,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使用外掛程式,應足採信。 五、末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天碑法即遊戲規章第2 條約定:「違反網頁公告外掛取締辦法者,初犯將停止帳號使用權利七日,並清空帳號內所有裝備、物品、金錢;累犯者依照會員條款第二十四條永久終止帳號使用權利。」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4條第1 項第2 款約定:「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或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有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遊戲契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2 頁、第96頁),而上訴人使用外掛程式操作系爭遊戲以加速合成動作,有違反使用約定之情事,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停止上訴人進行系爭遊戲之權利,即屬有據。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