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祐生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建簡字第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