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祐生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建簡字第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