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神宏水電工程行即楊村
- 被告
-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啟偉
黃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