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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

原告
神宏水電工程行即楊村
被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訴訟代理人
郭啟偉

      黃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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