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瀧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姿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國華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03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