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修補物品瑕疵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上訴人
陳新相
被上訴人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16弄11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325 號修補物品瑕疵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