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陳新相
- 被上訴人
-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16弄11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325 號修補物品瑕疵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