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陳新相
- 被上訴人
-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修補物品瑕疵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