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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修補物品瑕疵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上訴人
陳新相
被上訴人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修補物品瑕疵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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