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張文獻
- 訴訟代理人
- 張新財
- 被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好克彥
- 訴訟代理人
- 沈里麟
- 6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36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7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