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次
- 被上訴人
-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苗簡字第452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