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燕、賴貴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賴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84,400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可得利益計算,公告現值1,300 元/ ㎡×面積22,988㎡= 29,8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