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被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被 告 苗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