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珍
- 被告
-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華
- 被告
- 苗栗縣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益男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