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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被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被 告 苗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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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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