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關美珍、黃文玲、陳李碧月、陳金英、楊金英、郭秀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關美珍 黃文玲 陳李碧月 號 陳金英 號 楊金英 郭秀梅 315巷1弄8號2樓 邱貴妹 蕭陳秀雲 高淑卿 高胡秋鳳 陳火龍 翁銘君 被 告 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等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關美珍 │18,000 │1,000 ,惟扣除支付命││ │ │令聲請費500 元,應再││ │ │繳納500 元即可。 │├─────┼─────────┼──────────┤│黃文玲 │18,000 │1,000 │├─────┼─────────┼──────────┤│陳李碧月 │18,000 │1,000 │├─────┼─────────┼──────────┤│陳金英 │18,000 │1,000 │├─────┼─────────┼──────────┤│楊金英 │18,000 │1,000 │├─────┼─────────┼──────────┤│郭秀梅 │18,000 │1,000 │├─────┼─────────┼──────────┤│邱貴妹 │18,000 │1,000 │├─────┼─────────┼──────────┤│蕭陳秀雲 │18,000 │1,000 │├─────┼─────────┼──────────┤│高淑卿 │18,000 │1,000 │├─────┼─────────┼──────────┤│高胡秋鳳 │18,000 │1,000 │├─────┼─────────┼──────────┤│陳火龍 │20,000 │1,000 │├─────┼─────────┼──────────┤│翁銘君 │22,000 │1,000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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