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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關美珍黃文玲陳李碧月陳金英楊金英郭秀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關美珍 黃文玲 陳李碧月 號 陳金英 號 楊金英 郭秀梅 315巷1弄8號2樓 邱貴妹 蕭陳秀雲 高淑卿 高胡秋鳳 陳火龍 翁銘君 被 告 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等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關美珍 │18,000 │1,000 ,惟扣除支付命││ │ │令聲請費500 元,應再││ │ │繳納500 元即可。 │├─────┼─────────┼──────────┤│黃文玲 │18,000 │1,000 │├─────┼─────────┼──────────┤│陳李碧月 │18,000 │1,000 │├─────┼─────────┼──────────┤│陳金英 │18,000 │1,000 │├─────┼─────────┼──────────┤│楊金英 │18,000 │1,000 │├─────┼─────────┼──────────┤│郭秀梅 │18,000 │1,000 │├─────┼─────────┼──────────┤│邱貴妹 │18,000 │1,000 │├─────┼─────────┼──────────┤│蕭陳秀雲 │18,000 │1,000 │├─────┼─────────┼──────────┤│高淑卿 │18,000 │1,000 │├─────┼─────────┼──────────┤│高胡秋鳳 │18,000 │1,000 │├─────┼─────────┼──────────┤│陳火龍 │20,000 │1,000 │├─────┼─────────┼──────────┤│翁銘君 │22,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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