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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被告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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