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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告
陳國樑
原告
被告
匡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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