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張金堂
- 被告
- 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鈺
- 82號
巷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通霄鎮○○段75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通南里1 鄰坪頂253 巷82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