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蔡易潔、新偉安企業有限公司、陳忠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 告 新偉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其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利益(即原告主張排除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22 號假扣押程序所查封之動產價額),以利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