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號
- 原告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被告
- 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明田即顏顯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