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通
- 被告
- 賴月英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造橋鄉○○段86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占用面積約2,865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49,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 ㎡×占用面積2,865 ㎡=7,44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