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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被告
賴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造橋鄉○○段86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占用面積約2,865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49,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 ㎡×占用面積2,865 ㎡=7,44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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