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林俊諺、莊麗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諺 被 告 莊麗珍 15弄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