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鑫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鑫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成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陳美螢律師 室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3,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