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彎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顏靜滿
- 相對人
- 基航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基航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