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郭育伸、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受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 告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