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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告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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