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羅志祥
- 原告
- 呂佳靜
- 被告
- 祥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之確認利益)?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