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告
羅志祥
原告
呂佳靜
被告
祥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之確認利益)?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