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國華、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財明、瀧愷有限公司、郭姿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林國華 被 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明 被 告 瀧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