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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峯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地址。

二、原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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